摘要

辩护制度与刑事诉讼关系极为密切,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之历史,正是辩护权扩大之历史。"也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这两句刑事诉讼法学知名学者的理论概括,堪称论及刑事辩护与刑事诉讼关系时的至理名言,尤其是论及近现代的刑事诉讼,我们甚至可以说,没有刑事辩护的刑事诉讼,就不是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然而,如果将上述两位学者的论点放在人类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去检验,却并无可靠的史料显示它们是与一切诉讼模式相符的,因为一个最基本的史实是,我们现在所谈论的辩护权乃至辩护制度,毕竟是近现代才出现的事情;况且,"扩大辩护权"的真谛是什么?是否单纯地扩大辩护权行使的主体、扩大辩护权的具体内容或者扩大辩护权行使的时间范围等这些仅具形式意义的辩护权?本文对此略作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