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制于由生理机制所引起的弱势地位,未成年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经常处于不知、不能和不敢告诉的状态。强制报告制度作为一种先发式报告机制,其最大特征就在于国家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将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报告义务上升至法律层面,违背法定报告义务的主体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率仍然较低,这与立法规定不完善有着必然的关系,如报告义务主体规定存在缺陷、报告接受主体规定混乱、报告内容有限、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因此,法律的完善必须要从报告义务主体、报告受理部门、报告内容和责任追究机制等角度出发,为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此外,强制报告不是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终点,而是起点,我们同样要做好强制报告制度的“后半篇文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搭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保护救助机制。

  • 出版日期2023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阜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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