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发生的景观权论说主要以相关案件作为依托。论者所说的"私人景观利益"纠纷可以通过景观所附着的财产的物权和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加以维护。公共景观作为公共事务由公权力机关决策,公民或特定区域内的居民通过参政权影响公共景观事务的处理,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在实践中存在特定的渠道。公民参与公共景观管理不必在参政权之外另起炉灶,创设景观权。在公共景观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真实存在的权利是参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