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依法行文的角度考察近十余年的请示公文的处理实践,请示的受文机关对请示的回复文种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不当与欠妥,原因就在于没有弄明白请示与批复对应关系的单向性与相对性,即批复仅仅针对请示而回,但请示回复的文种不一定是批复。事实上,函与通知也是回复请示的常用文种,不过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发文机关错将去函行文较为适宜的事项,以及把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的呈报性"意见"往往冠以"请示"之名。因而对请示回复文种的再审视,本质上就是对公文实践的新思考、新探索与新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拨乱反正"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