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功能主义家庭观和人权理念的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的当下,我国社会对非婚同居制度存在极大的刚性需求,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作出制度上的回应。在反思我国非婚同居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建立一部专门调整同居伴侣关系的《同居伴侣法》;采取区别于婚姻的事实同居伴侣制为主、登记同居伴侣制为辅的立法模式;立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同性与异性伴侣关系;同居伴侣间不负同居与忠诚义务;财产制以约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为辅,法定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共有财产制为例外;事实同居伴侣间不享有扶养请求权与法定继承权,登记同居伴侣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这两项权利;伴侣关系解除时,赋予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以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困难的登记同居伴侣一方以经济帮助请求权;事实同居伴侣关系可以因双方合意或一方要求而解除,登记同居伴侣关系须伴侣双方或一方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解除。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