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太宗贞观十一年立法,所颁行的是《律》、《令》、《格》,但并不包括《贞观式》和《留司格》,以《旧唐书·刑法志》为典型的一组史料之所以发生贞观已有"《留司格》一卷"和"《式》三十三篇"的错误,是因为它们依据的是一个夹注混为正文的《国史》文本。两《唐书·刑法志》、《新唐书·艺文志》和《册府元龟·刑法部》等处关于贞观十一年与《律》、《令》、《格》一起颁行了《式》的记载,都存在着因其所据文本有误而倒错了开元与贞观时代的问题,是断然无法成立的。正由于此,《唐会要》述当时只施行了《律》、《令》、《格》而不及于《式》,《唐六典》关于"皇朝"之《格》始于贞观而《式》则始于永徽的记叙,就更显其准确而值得采信了。...

  • 出版日期2014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