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生育权的纷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学术界、司法实务界以及新闻媒体对于生育权的主体、内容、性质以及生育权纠纷的解决等问题各抒己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生育权的主体理应不限于女性,当为所有公民;生育权的内容体现在生育自由上,包含众多的内容;生育权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人格权,在处理生育权纠纷时应当避免限制女性的自由,同样,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也需要具体可行的制度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