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被授予“法定人权”或“法律权利”。在权利的本体性方面,人工智能体所享有的“法定人权”是一种拟制人权,人工智能体具有异于传统机械的智能性,其“被侵害感”可移情于人类主体。在权利的必要性方面,人工智能体享有“法定人权”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权利主体的事实地位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可,人工智能体享有“法定人权”有利于改善其与人类之间的关系。若对人工智能体“法定人权”进行刑法保护,则需要确立刑法所能保护的法益,使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被害人主体地位逐步被刑事法律认可,并通过增设新罪以有效规制对人工智能体的侵害。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