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是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的集合体。在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过程中,国家应当起到主导作用。完善的立法和制度安排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顺利进行的依据。法律应当对农业巨灾风险管理领域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调整。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制度模式包括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公私伙伴合作模式。公私伙伴合作模式应是我国的理想选择。国家参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立法保障、充当最后保险人、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监督管理。我国应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发行农业巨灾债券,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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