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关于铁路投资监管的规定中,在铁路投资监管的主体、监管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值得借鉴之处,分析总结出中国经济刺激政策实施过程中对铁路投资监管的相应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和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铁路投资监管的法律建议,即:在主体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新增中央投资协调小组的职能、权力和运行机制,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铁路投资日常监管的主体,完善媒体和公众监督;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在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方面予以完善,并且增加新增中央投资协调小组的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