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自诞生以来就始终与国民待遇交织在一起,并以限制国民待遇为目的。进入21世纪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出现了新发展,除了继续限制国民待遇外,其开始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发挥限制高水平投资保护标准的作用。然而这一新发展并没有得到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肯定,从而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限制效果。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在投资仲裁实践中主张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并没有向前演进,而是冻结在尼尔案确定的标准上;同时在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中明确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的内容或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