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着力批判菲尔麦的"人生而不自由",在《政府论》下篇中正面论证"人生而自由"。理性和法律是实现自由的两个条件。洛克的生命、财产与自由三项权利中,生命权是前提,自由权是基本,而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自然延伸和物质保障。自由贯穿于整个《政府论》之中,是《政府论》的线索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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