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官中作为地权交易中介服务的民间主体,与普通中人不同的是拥有政府授权,能够代理政府收取契税,参与市场管理,由此也决定了官中不能涉及债务往来的交易环节,也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违约罚金可能"入官公用",凡此都与普通中人有着明确的区别。为了防范官中这一群体利用手中的政府授权垄断市场,中饱私囊,妨害官府征收契税的有效性,官府采取了一系列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代理人官中与利益相关方在维护基层市场秩序的同时,保证官府契税的有效征收。官中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与歇家、牙行等其他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的民间主体一起,成为政府连接基层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协助政府低成本地实现基层的有效治理。这种政府依托民间主体实现公共管理,进而维持大一统政权的模式构成了传统中国基层治理体制的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