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不能一概而论,理应遵从刑法机能主义,考察影响结果的核心要素。若银行在设置卡的有效使用流程时具有过错,譬如,在设置开通方式过于简单、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那么,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使用行为造成卡内资金损失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倘若银行已经充分谨慎,因信用卡申领人在申领与激活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致使卡内资金损失的,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