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未成年人犯罪最低刑责年龄背景下,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应遵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还是“社会最佳利益原则”的法理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挽救未成年犯罪人”还是“惩罚未成年犯罪人”的认知失调。该认知失调根据加害者或受害者的身份角色划分,差异性解读未成年人心智状态与法律保护力度,是制度性逻辑(心智不成熟—法律保护不足—选择挽救)与道德性逻辑(心智成熟—法律保护过度—选择惩罚)的博弈,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社会认知的核心差异。道德话语可消解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知失调:关注手段与性质恶劣的程度,更多地从权力伦理地位角度去理解罪行之恶(即惩罚的问题);关注教育缺失,更多地从性教育、法治教育加强未成年人的约束(即挽救的问题)。以道德准则评判司法实践可能成为培养青年法治精神的阻碍,应加强法哲法理教育,以强化青年对法治精神和法治社会的正确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