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师法》通过确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推进了学校决策走向民主、科学;确立教师职业的专业人员身份,促进了教师专业化发展;确立教师聘任制与考评制,推动了教师管理的规范化。作为承担国家公共教育职能,在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教师职业不可避免地同时具有公共性与自主性。完善教师立法,必须对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与品质作必要考量,协调教师职业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冲突,有效解决教师权利保障不力、义务难以规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