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监督抽查中,被监督方的异议各种各样,需分门别类认真对待,不能只采用一种形式进行复查。尤其要准确理解《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设置复检的内涵,因为复检与复验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理方式,不能混为一谈,一旦错用不仅不能正确实施复查工作,而且会降低复查的功效,甚至产生背道而驰的现象。监管部门或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把握复检、复验以及复查之间的关系与规范,在解决异议时要做到有的放矢、精准处理,这样既保护了监督双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