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农地非农化过程中蕴含着丰富的、不可或缺的农地发展权理念,因此,我国农地发展权的定位必须充分考虑农民权益尤其是失地农民权益问题。过速的农地非农化产生的内在原因,即由于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缺乏农地发展权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安排而使得农地用途转变后巨大的土地增值分配混乱,引起土地权利相关主体的无序争夺,导致失地农民权益损失巨大。而基于农地发展权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依据农地产权进行补偿,即可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又可以使农地转用之后的巨大土地价差有了合理的解释,引起诸多争议的土地增值问题也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分配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