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合作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美欧是自发产生型,日本是政府推动型结合美日欧合作经济发起的条件,中国应政府推动型。应从法律上规范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类型、组建程序等。采取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思路应是:适当发展农民合作社,规范农民专业协会,积极发展股份合作经济,改造传统的供销社。政府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补贴及税收优惠,同时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组织建设、教育等方面提供服务。从美日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趋势看,我国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实施跨区域的联合与协作,以取得规模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