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 ,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 ,然而如何设计民法的体系结构却至今尚未定论。虽然自民国以来 ,我们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在制定民法的基础上 ,对于纳入不了民法的商法内容 ,则另行制定商事单行法。然而 ,从该体例中的民法设计思路来看 ,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法所确立的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面对法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日益处于支配的地位 ,通过对近世主要国家民法设计思路进行分析后 ,笔者认为 ,我国大陆地区在设计自己的民法体系结构时 ,应重新审视以往所坚持的思路 ,将以法人为本位的观念融入进来 ,以形成一部实质上由单行法构成的民法 ,使民法、商法能够真正地融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