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变更判决。在行政权无限扩张和膨胀的今天,行政诉讼的变更权则是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最突出表现,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并完善司法变更权有利于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文章通过分析司法变更权的涵义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反映司法变更权的必要性和适当性,提出需要扩大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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