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廓清商业秘密权利边界是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宽泛的、不加识别的所谓"强保护"并不可取。"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是界定商业秘密权的基点。竞业禁止协议不能泛泛地阻止员工择业,而只在防止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程度上才有其意义,这就要求明确区分商业秘密与员工的知识、技能。美国判例法区分"直接使用"与"间接使用"的做法值得我们在判断侵权"使用"时借鉴。诉前救济的多样化运用有利于制止侵权、阻止秘密外泄。信息公开时必须充分注意冲突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