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异议制度对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缺憾。为了完善我国的商标异议制度,在第三次修改我国《商标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取消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裁定程序,完善对商标异议的司法审查机制和收费制度并引入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