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探望权纠纷解决过程以实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对此,立法上规定了不同的制度。为确保子女恰当地表达意见,法律上设置了程序辅助人制度,以使子女的意见获得正确表达。为了防止行使探望权时发生不利于子女福祉发展的情况,立法上建立了探望交流中的第三人制度。如果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法院可以作出剥夺监护权的决定。我国探望权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子女利益保护的理念和实务惯例,对此,有必要借鉴德国经验完善我国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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