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普通法信托起源问题上,虽然存有罗马法、日耳曼法、伊斯兰法等不同的域外源流学派,但这些学派之间也有共同之处,即各个学派均有学者沿着神学路径探讨这一问题。中世纪教会在普通法信托制度的起源及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确实存在的,教会既作为让渡式用益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又是域外信托制度或信托观念的守护者和传承者;从信托制度形成过程的角度看,教会还作为用益案件的例行审理机构,为受益人权利的实现提供持续的教会法上的法律保护;这种保护对于信托制度的形成而言极为关键,加之宗教审判权在中世纪欧洲社会所发挥的巨大威慑作用和持续影响力,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教会法院堪称信托制度的缔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