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成国家即确立国家的正当性,就是要表明至少存在着道德上可接受的国家或者从明智角度而言可取的国家。国家的合法性指国家所持有的一套针对其具体公民的复合道德权利,这种意义上的合法性概念不同于非常成问题的韦伯式合法性概念。评价国家的洛克式进路严格区分了国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并将二者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之上,认为这两种评价都很重要。相反,康德式进路则用同样的论证来支持国家的正当性与国家的合法性,它根据人们所应该选择的东西而非人们的实际选择来评价制度,是一种非个人性的评价方式。康德主义者对自愿主义的忠诚是半心半意的,他们试图把对国家的一般性评价作为唯一的制度评价范畴。所有现存国家都是不合法的,但国家却有可能是正当的。国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同于国家具体行为的正当性,现存国家不具有合法性也不意味着公民对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