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学界对答辩失权的问题早已做过探讨,在2012年诉讼法的修订中仍然没有修改对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规定,而学界对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具体完善方式的选择上仍存在差异,同时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缺少关注,如答辩失权约束的主体、答辩状的内容的效力以及为被告提供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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