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金融业位于重点发展的服务产业之首。珠三角要落实《纲要》,必须建立一个与《纲要》配套的金融立法体系。该体系包括近期急需配套立法的项目,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CEPA补充协议六等方面的配套立法;需远期规划的立法项目,包括促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建立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等方面的配套立法;金融合作类立法项目,包括珠三角内外部金融合作的配套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