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请愿权是民国前期议会所拥有的权力之一。民国前期议会在相关法律中,对于人民请愿的受理程序有详细的制度化规定和保障,并非完全是"一纸空文"。在民国前期,南京和北京参议院共收到民众请愿案77件,主要是建议、申诉、控告地方官等愿诉。有些请愿案得到通过,对政府行为起了一定的督促作用。虽然请愿案没有触动军权当局者的利益,但毕竟展现了民国前期国家和社会走向共和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