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程序中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即在一定条件下由被告方证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具备商业秘密保护要件以及其未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这对于破解商业秘密维权难的现实困境具有积极的意义。从第三十二条条文本身来看,似需进一步明确条文内涵和操作规则,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举其要者,一是该条的规定是否改变了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本文所用“证明责任”概念是指客观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