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宪法未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职资格作任何规定。在实践中,国会的立法、总统的行为和最高法院的惯例相互作用,形成了大法官的选择、任命、任职和退休制度。在两个多世纪里,大法官的人员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来源于东海岸男性新教徒这样相对单一的构成,演进到今天宗教、地域、性别和族裔背景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与此同时,大法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司法理念及其实践等可变要素却正在逐步趋同。虽然法学院教育未必是大法官的充分条件,但拥有律师资格则几乎是必要条件。此外,政治经历、司法经验和军旅生涯等公共服务,显然更有助于大法官候选人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