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关于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缺陷。为此,应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简化为"黑社会组织",并打破境内境外的界限,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以求立法的简约和统一。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