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镇本应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县的派出机构,出现了法律权力缺失的情况,比较突出的是乡镇人大缺位,人事权上移和乡镇财权丧失。尽管县与乡(镇)之间有诸多矛盾,但县与乡(镇)之间在工作上仍然能够形成默契,这种默契可以通过"共谋"理论、"规则的内在方面"理论和"半自治社会领域"理论得到一定程度的理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