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群主与群成员

作者:张晓飞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1, (02): 193-194.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1.02.112

摘要

群社会关系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社会关系,其本质是私法关系,应受民商法调整。群服务器提供者是典型的商事主体,其向群主及群成员提供的群技术服务是一种商行为,构成其商事营业的一部分。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关系因创设群的目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依照其属性分别适用民法或商法规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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