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补救环境"是对受损环境的直接救济,污染环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补救环境"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海洋油污损害法律责任制度尚未明确规定"补救环境"责任的形式,且在责任限制与免除情况下可能导致"补救环境"责任的缺位,亦欠缺"补救环境"责任履行的监督机制。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具体规定海洋油污损害责任人的"补救环境"责任形式;推进海洋油污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填补制度以增强"补救环境"的可行性;政府在"补救环境"方面居于"最终"责任主体的地位,应明确政府对"补救环境"法律责任履行过程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