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现象十分普遍,劳动法对此却缺乏保障。本文从现行规定出发进行评价并在理论上予以应然的定性,把大学生兼职分为由民法调整的非用人单位兼职和应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兼职,且从"兼职与劳动"、"大学生与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的角度论证它们之间的存在的契合,由此说明大学生在从事用人单位兼职时应被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以期使相关立法予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