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可谓众说纷纭,对于虚假陈述的诉讼救济更是无从下手。要明晰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当先明晰证券虚假陈述的主要特征、主要类型。通过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学说比较分析,把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界定为侵权责任。既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实体法只规定权利,权利救济是程序法的职能,要实现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追究有必要对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救济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