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在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注意义务时,应当从其目的出发进行考量。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广告服务时,无论从其能力还是从法理上,都没有审查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是否侵害了他人商标权的实体性的注意义务。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外部性都不足以构成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课以责任的基础。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行为不必通过扩大商标权的范围,经由行政措施可以达此效果。

  • 出版日期2009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