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反垄断法视角下,针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模式主要是"事后救济",即通过行政执法或司法救济对已经发生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予以"矫正"。相比之下,借助于更广泛意义上的竞争政策的手段(比如竞争审查制度、国家援助控制制度和行业法的"竞争法化")进行"事前控制",更能对行政性垄断形成有效规范。有必要推动中国行政性垄断规制模式的转变,赋予竞争主管机关更多"事前"职能。与此同时,竞争主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部门内部的协调机制和发挥多元机构力量,为赢得社会共识和获取政治支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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