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洲风景公约》对欧洲的景观有了一个较之从前更为全面的理解。这个公约所包含的思想已开始反映在欧洲各国政府、环境机构以及欧洲大多数对景观感兴趣的相关团体的工作中。景观没有必要划分为"自然的"或"文化的"2类,因为欧洲所有的景观都已经或多或少地受到人类的影响。因而",文化景观"的术语显得过于累赘,所有欧洲景观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文化性。然而,对景观进行分类仍然是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的个人、组织和文化往往依据自身对自然长期的、不同程度的干预和联想发展出自身的价值。《欧洲风景公约》不期望一种景观价值凌驾于另一种之上,事实上《,欧洲风景公约》认识到,与那些通常被标识为具有全球重要性的景观一样,地方的和退化的景观对于社区或文化、社区居民或外来的造访者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这个公约在全欧洲的政府中将"普通"景观与"特殊"景观同等对待,这是具有革命性的创举。

  • 出版日期2007-11-15
  • 单位Newcastle University; 同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