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将受遗赠规定为无须经过公示即可取得物权的一种形式,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均需公示的基本原理产生冲突。我在本文中,就是以研究该规定之所以产生、内在的不合理性及其解决路径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建议将"受遗赠取得物权"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移出,并修改《继承法》相关规定,使我国民法体系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