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中央法定漕费分为尖米、耗米、脚米、席木四类,这四类漕费产生于不同的运法中,起初主要用于运输盘剥之用。成化年间,明政府为了保障漕粮足额交纳,额定了进仓耗米的数额,史称"起米"。弘治年间,为了方便旗军沿途使用,明政府将尖米与耗米合并后,再将其分为随船耗米与轻赍银两部分使用。随后,又将随船耗米分为加耗、起米、船耗三部分使用;轻赍银则分为盘剥、完粮、扣省、羡余四部分使用,这种划分方便了政府将部分漕费转化为财政公用。至于脚米、席木等,则多用于修仓、修船、修河等,与起初的用于苫盖、铺垫、雇船等迥异。随着上述法定漕费不断转化为财政公用,加之仓弊愈来愈重,旗军严重缺乏用度,不得不勒索纳户以自救,形成了耗外加耗的风气,史称"私贴"。为了平息军民在私贴上的纷争,地方政府不断将其额定化。清鼎立以后,在损益额定私贴的基础上,形成了"漕赠"等名目的法定漕费,随后漕赠又被转化为财政公用,于是新的另加兑费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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