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现在,我们有必要考虑现有的责任框架是否能适应这种新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给既有的责任体系提出了过错责任适用难;产品责任难于举证,包括难于对人工智能产品的缺陷进行举证以及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等问题。在现在这个时代人工智能仍然是人类的工具,是一种物,确认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是讨论一切人工智能问题的前提。在探讨人工智能引发事故的承担方式时,否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性,讨论了设立专项基金的可能性,对于实力弱小的公司来说,虽然是自愿选择但应当被纳入监管;对于实力雄厚的公司,则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被纳入监管。

  • 出版日期2019
  •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