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重道德风险"概念的提出,基于内部性、双向道德风险与安全规制方面的已有研究。在相互联系的两个完全合约关系中,信息优势方(显性主体或隐性主体)可能会对不同缔约方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同质生产者与异质生产者两种情形下,当生产者(工作场所)安全和产品安全两种合约相互联系时,多重道德风险会引发内部性问题。从内部小团体视角出发,结合锦标赛、声誉、信息披露和内部人举报等情境,可以"机制设计"为抓手,调动"内部小团体"的积极性,解决多重道德风险内部性问题的安全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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