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法系各国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规定多以土地相邻关系为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下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多见于单行的区分所有权法律之中。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下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并不全面,应该在分析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和规范性质的基础上,总结建筑物区分所有下相邻关系的新类型,借鉴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