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运行模式,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现代公立大学所独有的鲜明特质,其鲜明特质正是其优越性所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澄清理论上的误解,明确实践上的指向,这样才能做到领导更为有力,管理更为科学,学术更为自由,民主更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