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理想图式是法律上的监护人能够承担事实上的监护责任。这一理想图式建立在绝大多数父母子女能够在事实上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建立在这一理想图式基础之上的监护制度不能有效回应日益严重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导致了监护制度的虚置。监护权虚置表现为事实上的监护与法律上的监护之经常性背离。反射性改革就是要破除对旧有理想图式的盲从,将法律的监护人不能够事实上承担监护责任的事实进行类型化处理,厘定国家、父母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在临时性、特定性监护事项的委托上,法律应当将意思表示的明确性作为监护委托的要件。在长期性、日常性和一般性的照料中,应比照《收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赋予照料人一种"弱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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