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法庭之友"这个专有名词,在我国诉讼法中倒有如"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类似说法,但是各自概念、范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差异之处。在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之下,法庭之友介入案件审理的目的在于帮助解决案件疑难问题,帮助法官理解案件从而公正审判,这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本文主要探讨的"法庭之友"指的是美国程序法中的类型,暂不讨论其他法域或国际条约中的类型。通过比较解读美国立法中法庭之友与我国立法中"类法庭之友",分析美式法庭之友对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可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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