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的道德义务上升至法律义务,从而正式确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从法理分析可知,强制报告制度的设立彰显了家庭自治到国家干预、权利缺位到儿童独立人权、传统教养到儿童最大利益的三重转变,因此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强制报告制度实施迄今两年有余,在落地过程中仍然存在义务主体报告意识薄弱、受理部门混乱、责任承担缺失、处置流程虚置等适用困境。针对制度实施痛点,要增强义务主体报告意识、提升报告积极性,通过设置儿童专门权利保障机构,统一案件受理职责,并且明晰和细化报告处置流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