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围绕排污权属性争论得比较激烈,焦点在于确定排污权到底应是何种权利。从权利的基本构成要素和传统法律权利理论来看,排污权不具有权利属性。从环境容量的特性来看,环境容量既不能承载所有权也不能以商品形态出现,环境容量只能承载公众的环境利益。由于排污许可本质上是政府代表公众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一种附条件的让渡,排污权也只能是表明了排污者基于政府让渡而支配公众部分环境利益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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